
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下的主要條文今日(31日)起實施,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,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,以尊重末期病人的晚期治療及照顧安排意願。
醫衞局指,《條例》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,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。

醫衞局表示,預設醫療指示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,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,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,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,例如心肺復甦術、人工輔助呼吸,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,惟病人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。
局方指,按照「慎入易出」原則,訂立者訂立指示前,須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每項指令對其自身狀況的影響,以作出知情決定,並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;而訂立者亦可按《條例》訂明的方式隨時撤銷指示。
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則由註冊醫生為符合訂明條件的病人簽發,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中,即使沒有醫護人員在場,施救者也會按命令行事,不對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。
《條例》生效後,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知悉病人持有指示或命令,且在符合《條例》訂明的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,須按指示或命令行事。基於「如有疑問,救人第一」的原則,《條例》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,包括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,因而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,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,因而沒有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,會免於法律責任。
(圖文來源:香港商報、文匯報、hk01)